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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1/5/14 14:44:08 次浏览 分类:党委纪检科

中共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委员会2018423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大发〔201610)、中共大理州委关于《大理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大发 〔201636)、《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主体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依规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抓早抓小、奖惩分明、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按上级规定进行。

(三)处()主要负责人、系()党支部书记和主要负责人是处(室)、系(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院领导班子和处()、系()领导干部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常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三)强力改进干部作风,抓好“两学一做”常态化教育,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为学院的发展干事创业,营造凭实绩说话、靠有为争先的干事创业环境。

(四)认真落实“一案双查”,严格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五)院领导班子和处(室)、系(部)领导干部按照州委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围绕任务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全面抓好宣传教育、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纪律审查、监督检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落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院领导班子和处(室)、系(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履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公平公正推优评先,防止出现选人用人推优评先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作风建设,健全维护师生利益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五个方面的职责。

(七)院领导班子、处(室)及系(部)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班子、带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督促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八)院领导班子和处(室)、系(部)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严格执行签字背书制度,经常与分管联系部门(教研室)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教研室)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九)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协助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纪律执行、作风建设、制度执行,以及开展纪律审查、落实其他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深入被检查考核单位,参与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考核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处(室)、系(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两个责任”落实的情况;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干事创业,落实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结果运用的情况;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情况。

(三)检查考核分日常监督、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专项组织开展,采取自检自查、实地检查、意见反馈、等次评定等方式和步骤进行。具体检查考核方案, 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党委的要求 和年度工作情况制定。

(四)在年终被考核处(室)、系(部)工作情况汇报会上组织开展对负责人的述廉述责并进行民主测评。述廉述责内容重点是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六大纪律”、执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改进作风规定、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五个方面,并根据年度要求适时调整。

(五)处(室)、系(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年终考核、半年检查、日常监督,以及民主测评、纪律审查、问责、信访、明察暗访、督查督办、通报、上级考核扣分等方面的情况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 综合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并在得分靠前的处(室)、系(部)中评出优秀等次,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被考核对象总数的30%以内,处(室)和系(部)分别计算;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问责的所在处(室)、系(部)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处(室)、系(部)其他人员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所在处(室)、系(部)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

(七)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下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下问责的,在综合评分中每人每件扣20分;处(室)、系(部)其他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在综合评分中每人每件扣 20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下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下问责的,每人每件扣10分。

(八)处(室)、系(部)领导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述廉述责情况、民主测评结果,以及纪律审查、组织处理、问责、督查通报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受到党政纪处分或问责的处(室)、系(部)领导,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下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下问责的,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

(九)严明检查考核纪律,检查考核组违反工作纪律, 未认真履职,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检查考核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四、结果运用

(一)院党委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处(室)、系(部)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干部工作考核考察和问责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上年度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系(部)负责人。

(二)对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处(室)、系(部)及干部进行表扬奖励。

(三)对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系(部)进行通报批评,对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系(部)党支部纪检委员进行诫勉谈话;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以及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系(部)党支部纪检委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处(室)、系(部)要按照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问题整改。被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系(部)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由院党委在次年9月份组织复查验收。

(五)处(室)、系(部)领导述廉述责民主测评分数低于70分的,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由院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六)处(室)、系(部)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取消领导班子及成员当年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年内不得提升职务;领导干部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五、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党风廉政建工作任务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2.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力,“四风”问题突出,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3.疏于教育监管,处(室)、系(部)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管辖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连续发案,或发现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拉帮结伙,管辖范围内政治生态较差的;

5.执行“一案双查”不到位,对应当追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人员未追究责任的;

6.被检查考核部门不支持、不配合检查考核工作,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干扰检查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的;

7.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

(二)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发生上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发生上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处(室)、系(部)干部职工被处分、问责的,取消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处(室)、系(部)或领导被处分、问责的,取消分管和联系院领导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生责任追究情形,不及时主动查处纠正,掩盖、袒护问题,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从重追究责任;对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失职、挽回影响,或认真整改存在问题,成效明显的,从轻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由院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办理;给予问责的,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执行;违反党纪政纪及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党政纪处分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纪依规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除。

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七)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应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不落实等问题。

本办法由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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